台北: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退費說明

依據補習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2.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3.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4. 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5. 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 補習班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第3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 *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