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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09年08月20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936136100號令
第十五條 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並得要求繳回收據:
- 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全額退還。
- 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但其收取部分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超過部分,亦應退還。
- 開課第三日(次)上課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但其收取部分仍逾新臺幣七千元者,超過部分,亦應退還。
- 開課第三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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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約定繳納費用得不予退還。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已代辦購置物品者,應發還該物品。
學生於補習班開課後始參加課程者,第一項開課日應以實際第一次上課日計算,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第一項所退還之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